根据《中国传媒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》(中传党字〔2019〕111 号)第三章第十七条,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:
(一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(二)损害国家利益、民族利益、人民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、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,或危害国家安全、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。
(三)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,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、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。
(四)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
(五)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,侮辱、歧视、威胁、打击报复学生。
(六)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,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,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,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,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、性骚扰等侵害行为。
(七)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,伪造学术经历,伪造科研数据、资料、文献、注释,捏造事实、编造虚假研究成果,不当署名,买卖论文等,或滥用学术期刊、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。
(八)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研、就业及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、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
(九)索要、收受学生、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、礼金等财物,参加由学生、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。
(十)假公济私,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、校徽、专利、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。
(十一)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。